新富證券對於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資料」)的政策指引如下: |
1. |
客戶在申請開立戶口,延續戶口及建立或延續信貸便利或要求提供其他金融及投資服務時,須要不時向新富證券提供有關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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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有關的客戶資料可能會由新富證券或從新富證券取得該等數據及其他資料之任何人士用於下列用途: |
| 。 |
為客戶提供服務及信貸便利之日常運作; |
| 。 |
作信貸檢查; |
| 。 |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作信貸檢查; |
| 。 |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
| 。 |
為客戶設計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
| 。 |
宣傳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
| 。 |
確定新富證券對客戶或客戶對新富證券的債務; |
| 。 |
向客戶及為客戶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仕追收欠款; |
| 。 |
根據新富證券及其分行須遵守的法例及監管條例要求作出披露; |
| 。 |
任何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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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新富證券會把客戶的數據及其他資料保密,但如在業務運作中需要,新富證券可能會把有關數據及其他資料提供給: |
| 。 |
任何中間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信貸資料、債務追討、電訊、電腦、款項支付、證券交收或其他和新富證券業務運作有關的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
| 。 |
任何對新富證券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對新富證券有保密資料承諾的與新富證券同一集團的公司; |
| 。 |
任何一向或即將會與客戶有交易往來的金融機構; |
| 。 |
新富證券的任何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新富證券對客戶的權利的授權人;及 |
| 。 |
在受制於有關的法例、法庭指令,或任何監管條例的情況下:任何交易所、實體、監管專員及機構和政府。通常在此情況下,新富證券會須要遵守保密責任而不能通知客戶或在徵求客戶的同意後才向上述人仕披露有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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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富證券可將客戶提供或有關客戶之任何資料或其他資料,與任何其他人士或公司持有之資料(或其他資料)進行配對、比較或交換,以作信貸審查及數據及其他資料核對。此舉將有可能引致新富證券或任何其他人士利用該等數據及其他資料於在任何時候採取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利的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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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客戶有權: |
| 。 |
審查新富證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的資料; |
| 。 |
要求新富證券改正有關客戶不準確的資料; |
| 。 |
查悉新富證券對於個人資料的政策與實務及查詢新富證券所持有的客戶個人資料的種類; |
| 。 |
根據條例的規定,新富證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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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若客戶未能向新富證券提供有關資料,可能會導致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及建立或延續信貸便利或提供其他金融及投資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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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於多種不可預計而又可能於傳送中出現的情況,經電子資料傳送(例如上網或語音系統)的途徑可能並不可靠。有見及此,客戶在利用電子媒介傳送個人資料時應加倍留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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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富證券採取合理保安方法保護客戶於電腦伺服器上的資料。基於沒有完美的保安系統,新富證券將不會保證其電腦系統的保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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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改正資料,或查詢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仕提出:
中環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
中遠大廈二十字樓
執行董事 收 |